防暑降温!辽宁最新通知来了
“三伏天”即将到来
天气逐渐闷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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给职工生产生活带来的不利影响
强化主体责任
严格落实防暑降温措施
明确用人单位是防暑降温工作责任主体,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防暑降温工作全面负责,全面落实各项防暑降温措施,并严格按照规定发放高温津贴。切实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,从源头上降低或者消除高温危害。
合理安排作业时间
用人单位要根据生产特点和作业条件,合理安排和调整作业时间,适当增加高温作业环境下劳动者休息时间,减少高温时段户外作业。
日最高气温达到40℃以上
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。
日最高气温达到
37℃以上、40℃以下时
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,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。
日最高气温达到
35℃以上、37℃以下时
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,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,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。
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℃以上的高温天气从事露天作业及在温度超过33℃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。
组织职业健康检查
用人单位应当在高温天气来临之前,组织接触高温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,对患有未控制的高血压、糖尿病等高温作业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,应当及时调整作业岗位。
加强教育培训力度
使劳动者了解高温危害、掌握高温危害的防护措施和个人防护用品配备方法,切实提高劳动者的自我防护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,减少高温中暑事件的发生。
完善中暑应急预案
劳动者因高温岗位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的中暑,经诊断为职业病的,应当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。
提供个人防护用品
为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提供足够的防暑降温饮料,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。
各市卫生健康委要关注重点行业、重点岗位和重点人群防暑降温工作,结合年度“双随机”执法检查任务,对露天采矿、井下高温区采掘、炼铁(钢)、锅炉、露天巡检等涉及高温作业的用人单位开展专项执法检查,发现问题,要责令立即整改,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、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违法行为,要依法严肃查处。
要督促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建筑工、环卫工、巡线工、货车司机、快递员、外卖骑手等高温天气作业岗位防暑降温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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资料:辽宁省卫生健康委 辽宁日报
记者:王敏娜
编辑:婧琦 燕子
美编:孔德成
主编:曲茜
监制:宋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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